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泉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结合我市实际,拟定全市水利工作发展战略规划、中长期和年度计划,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,经批准后监督实施。

(二)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(含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)。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(区、市)水中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;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;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;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。

(三)拟定节约用水政策,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制定有关标准,组织、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。

(四)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、法规和标准,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;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;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、水质,审定水域纳污能力,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。

(五)组织、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;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(区、市)间的水事纠纷。

(六)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;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;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、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;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、税收、信贷、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。

(七)编制、审查综合利用的中型及重要小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,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;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;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、规范并监督实施。

(八)组织、指导全市水利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组织指导主要江河、河口的治理和开发,负责海岸滩涂的围垦工作和海堤建设与管理工作;办理跨市河流协调事务;在职责范围内对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进行管理。组织建设、指导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(区、市)的重要水利工程;组织、指导水库、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。

(九)指导农村水利工作;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,指导乡镇供水、农村通水和农村节水工作。

(十)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。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,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。

(十一)指导全市水利队伍的建设;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经、外事工作。

(十二)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,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。

(十三)承担泉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,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导全市防洪工作,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。

(十四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
局编制E-mail:qzfb2821@163.com
来稿请寄:E-mail:qzsslj@163.com(市水利局办公室)
单位地址:泉州市津淮街水利水电大厦
联系电话:0595-225728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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